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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通过法律渠道,帮周围所有相关的兄弟姐妹了却过去的恩怨情仇,查来查去,却发现遇到种种制度的限制,其中主要一条,就是二级市场投资者针对上市公司的诉讼的前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违法事实已经被有关机关认定。
常见的机关是证监会、财政部或者法院。股民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证监会或财政部已经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对有关责任人作出有罪的刑事判决。这是投资者起诉的前提条件。
实践中,这个规定,简直是恶法。严重滞后性,监管能力和时间段限制,监管范围限制,直接剥夺了投资者日常监督权和对等民事地位等等。监管部门工作有进步,力度也加强了,可并不能完全替代亿万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管理层的感受,如断指一般。
饭馆吃坏肚子都可以自主维权,被上市公司霸凌,却限制重重,而且直接耽误了金融法院的业务量,影响了GDP。想想看,据说米帝80%以上的GDP,是法律和金融,就知道这条法律有多恶。
当前,资本市场尤其股市在改革名义下扩容,或者说发展,或者说各种试错,或者说科技创新。放开投资者通过金融法院或其他专门法庭,有序地实现自己法律救济,就更迫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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