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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方关于墨龙的内幕交易的定性和处罚,开始靠谱了 。
对信披不实的处罚,显然重复处罚了,如前文所说,因为信披不实是为了操纵市场和内部交易,是一个完整的违法过程,不应该割裂,所以处罚上,内部交易这个后罪应该吸收了前罪.
不应一罪两罚,以信披不实,多处罚了人家30万人民币,墨龙的两个大股东,可以通过对监管方行政诉讼,争取自己的权益。
除了行政处罚,监管方也应该法律援助所有受损的中小股民向两位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索赔或法律诉讼。
这样来来往往,告来搞去,就又能提供了几份工作给法律生了。
也许还真能促进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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