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的品质不能保证,IPO的审核流程被质疑,IPO的官员腐败。
目前的IPO的申报条件是牛栏关猫,IPO发行人和上市公司主体的责权利不平衡(详见证券法十一章:法律责任)。
明知法律病灶,还抢跑发行,违背法治精神,违背法意,把一个个发审官员和专家逼成“小树”,把损失和地雷留给投资者和将来的金融安全。
IPO越多,问题越多。
集中时间和精力,清理问题上市公司,摸索出问题解决标准和方法:没有法律的,至少有行政的,没有政府的,至少有群众的(民间的)。
监管层解决不了的问题就交给法律和群众,鼓励群众诉讼,而不仅仅是批准。毕竟,历史问题直接表现为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之间的矛盾,监管部门没有必要顶在前面替违法违规者买单,透支政府信用(如果还有的话)。
是鼓励,是提供法律帮助,而不是允许或批准。
甚至可以有专门的证券法院法庭,和对诉讼的放开(现在是必须在证监会处罚之后),是必须地。
开玩笑的说,从法律系学生就业的角度来说,也是必要的:每个上市公司的法律团队要扩大,每年总体几十万的海量的案源,上万亿的诉讼标的,应该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走完,而不是行政监管的到处灭火(或者走水)。当然这一切,也是GDP呀!海量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呀!
几百家最烂的上市公司已经成了垃圾和历史包袱,它们除了祸害,还调侃当道,替你们生气。
新的IPO公司在这种氛围下,也会成为新的垃圾。
暂停IPO,给市场休息,所谓工作讲究方法,无非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而不是相反。新的证券法出来之前,要有良好的市场氛围,而不是人为制造监管恐惧。
此外,在说一遍,二级市场业已完全没有饭吃了。
附文:这是不是恶法?把强奸罪弱化为嫖娼行为,把毒奶粉变成质量问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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